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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代蒙汉色目待遇考  一册

元代蒙汉色目待遇考 一册

箭内互著;陈捷,陈清泉译

出版社:台湾商务印书馆
出版年份:1963
页数: 101

《元代蒙汉色目待遇考》是陈清泉先生对元代社会等级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学术著作。该书聚焦于元代特有的蒙古、色目、汉人三大社会阶层的权利差异问题,通过梳理大量原始文献,揭示了元代民族政策的内在逻辑。

著作开篇首先界定"色目"概念的历史渊源。这一称谓最早见于《资治通鉴》,原指税收种类。唐代文献中已出现"色目人"指代姓氏生僻者,宋代《北征纪实》记载的"异色目人"则指相貌相异者。元代将西域各族统称为色目人,形成与蒙古、汉人并列的社会群体。

作者通过考辨《辍耕录》所载"蒙古七十二种"与"色目三十一种"的名录,指出其中存在大量重复和误录。实际蒙古部族约四十余种,色目部族二十种左右。这种分类在元史列传编排中得到印证,前四卷为宗室,后二十二卷为儒林,中间四十三卷按蒙古、色目、汉人顺序排列,体现严格的等级观念。

书中详细考证了三阶层在官职任免上的差异。中书省、枢密院、御史台等中枢机构长官多由蒙古人担任,色目人次之,汉人最少。地方路府州县的达鲁花赤(镇守官)制度规定必须由蒙古人充任,色目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代理,汉人则被明令禁止。至元十六年虽下诏罢免汉人达鲁花赤,但实际执行中仍有变通。

科举制度同样体现等级差异。蒙古、色目考生考题简单,仅考两场;汉人、南人需考三场,内容更深。发榜时分左右两榜,蒙古色目人为右榜,汉人南人为左榜。授官时蒙古进士授从六品,色目、汉人依次降一等。这种区别对待在国子学授官、荫叙制度中都有体现。

刑罚方面更显不平等。法律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不得还手,需报官府处理;汉人殴蒙古人则允许立即反击。盗窃犯刺字之刑不适用于蒙古人。在兵器管制上,汉人严禁持有弓箭,蒙古色目人不受此限。征发马匹时,色目人三取其二,汉人需全部入官。

作者分析这种等级制度的成因:色目人归附蒙古较早,在建国过程中立功显著,且文化程度介于蒙汉之间,成为蒙古统治者牵制汉人的理想工具。而对汉人的压制,既是惩罚其长期抵抗,也是防范人口众多的汉人威胁统治。值得玩味的是,元代汉人对此制度表现出惊人顺从,作者认为这与辽金以来北方民族长期交融有关,汉人已习惯异族统治,且元朝对汉文化的尊重消解了部分抵触情绪。

该著作通过制度考辨与实证分析,展现了元代民族政策的复杂性。既存在严格的等级划分,又有灵活变通的空间;既保持蒙古特权,又不得不借重汉人治理国家。这种二元性构成元代统治的独特面貌,为理解多元文化融合提供重要视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