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国刑法史
黄秉心编著
出版社:改进出版社
出版年份:1940
页数:
429
部分正文
第一编 总论
第一章 中国法之观念
第一节 刑名主义与法律主义
第一款 刑名主义
第一项 苗族刑名主义
苗族于上古时代,曾制刑名,以威慑异族。《尚书·舜典》载:“五刑有服,五服三就,五流有宅,五宅三居。”此为苗族所创之刑名,与后世法律主义精神迥异。苗族专以刑罚为治,不重礼教,专恃刑威,故称为刑名主义。
第二项 族刑主义
上古部族相争,动辄族诛,以绝祸本。《尚书·舜典》谓“流宥五刑”,又有“族诛”之制,一人犯罪,诛及全族。此制源于部族时代,为保障部族安全而设,后世沿袭,成为中国古代刑法之一大特色。
第二款 法律主义
我族自伏羲、黄帝以来,即以礼教为主,法律为辅,崇尚德治,不专任刑罚。《周易·系辞》曰:“象以典刑,流宥五刑,鞭作官刑,扑作教刑,金作赎刑。眚灾肆赦,怙终贼刑。”此乃圣人明刑弼教,以刑辅德,非专以刑为治。
《尚书·吕刑》云:“士制百姓于刑之中,以教祗德。”可见刑为教化之辅助,非专以刑罚威慑。此即中国古代法律主义之根本精神,与苗族刑名主义、后世族刑主义截然不同,主张以德为主、以刑为辅,明刑弼教,期于无刑。
第二节 中国法之意义
第一款 法之意义
第一项 一般法之意义
法者,常也,典也,准则也。《说文解字》:“灋,刑也,平之如水,从水;廌,所以触不直者去之,从廌去。”故法有公平、正直、准则之义,为天下共同遵守之规范。
第二项 刑法之意义
刑法者,规定犯罪与刑罚之法律,以禁奸止过,惩恶扬善。《汉书·刑法志》:“刑,所以惩恶也。”刑法以制裁犯罪为目的,维护社会秩序,保障人民安宁。









